借贷纠纷当事人在广州欠债律师 帮助下达成庭外和解,原告撤回起诉
【案 由】借贷纠纷。
【案情简介】
原告:曾某,男,汉族,住址为深圳市宝安区。
被告:陈某,男,汉族,住址为深圳市宝安区。
原告诉称,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,相互认识十年有余,被告偶尔会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钱,并向原告支付每月本金2%的利息。2019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万周转,但原告表示只能出借100万元,利息口头约定为按惯例每月本金的2%。2019年3月12 日被告要求原告向指定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,同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向指定的账户转入人民币97万元,并将出借款已汇入指定账户的信息通知被告。2019年3月底,原告催促被告还本付息时才知道被告已离开深圳,至今一直未还原告本金和利息。
原告认为,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,被告拒不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,已构成违约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向法院起诉,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70,000元和按照人民币970,000元年利率6%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被告付清全部本息之日止,暂计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2月19日占用资金利息为人民币7,175元。
以上合计人民币977,175元。
二、本案诉讼费、公告费、保全费由被告承担。
【争议焦点】
原、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,原告申请撤诉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撤回起诉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借贷纠纷。原、被告是朋友关系,被告借钱到期不还,原告迫于无奈只能起诉。法院立案受理后,双方在国晖律师的帮助下达成庭外和解,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。最终,原告撤回了起诉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
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9)YHMS3090档案编写】